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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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停止对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望云街510号吉林天然·枫叶山庄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的执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36元,***已经预交,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吉02执异16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