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瑞佳不锈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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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佳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黄石市龙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黄石佳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石市龙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833533.43元、逾期担保费27339.89元、惩罚性违约金20万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以尚欠代偿款本金833533.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为标准、自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维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黄石市龙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赵列珍、***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黄石市下陆区大塘四村13-1号(建筑面积7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黄房权证房权证陆字第**、证号为黄房他证陆字第××号)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撤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四、***对上述主文第一项黄石佳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差欠黄石市龙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中的200048.43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对上述主文第一项黄石佳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差欠黄石市龙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中的200048.43元承担连带责任;

六、***对上述主文第一项黄石佳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差欠黄石市龙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中的200048.43元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黄石市龙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4元,由黄石佳合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分别连带负担其中18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8元,由***、***、***分别负担3630元,黄石市龙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6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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