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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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损失款13396元、营运车辆营运损失2400元、鉴定费756元,合计16552元; 二、驳回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负担107元,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