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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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借款本息290910.87元,并承担利息及罚息(从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84625.17元为基数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6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对两被告所有的位于南高新区不动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4元,减半收取29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