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 大余县鑫盛钨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余县鑫盛钨品厂牛斋矿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7832元,由原告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承担6372元,被告大余县鑫盛钨品厂牛斋矿区承担41460元,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