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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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宣威市永润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支付期内利息801666.67元及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2月17日的复利62269.46元,及支付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宣威市文兴乡发达煤矿、宣威市云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宣威市文兴乡发达煤矿、宣威市云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宣威市永润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第一项、第二项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宣威市永润矿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云南省宣威市海岱镇的陷海子煤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035)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第一项、第二项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质押的宣威市永润矿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宣威市永润矿业有限公司、宣威市文兴乡发达煤矿、宣威市云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0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