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91,296.18元,丧葬费1,689.93元,交通费25元,误工费87.44元,共计93,098.55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丧葬费30,000元,实际应向四原告赔偿上述费用63,098.55元; 二、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第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96元,减半收取计6,098元,由原告***、***、***、***负担5,409元,由被告***负担6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