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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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八闽服饰品牌之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7590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以3961元为基数,从2010年6月30日至付清为止;以3961元为基数,从2010年12月31日至付清为止;以6094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30日至付清为止;以3574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31日至付清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82元,由被告山西八闽服饰品牌之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