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106民初5217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日期2020年8月27日开庭日期2020年11月6日是否公开审理是是否缺席审理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直属支行,住***。负责人:武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丰华,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海涛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太原公交公司自行车员工,住***。到庭情况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直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丰华、被告蒋海涛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850.93元、利息、罚息10997.8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7月28日,应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实际付清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953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1801.75元;二、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蒋海涛蒋某辩称,我是去银行了,每次还钱都不是我还的,没钱还款,我不还款,因为钱不是我用的,是我前妻的哥哥用的款,用我的名字贷款20万元,用我前妻的名义贷款20万元,我的剩下7万余元没给我还,我前妻是剩下6万余元没给她还。原告证据《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还款计划表、个人贷款还款流水清单、结清试算表、欠款情况说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电子回单。被告证据被告蒋海涛蒋某未提供证据。认定事实依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贷款金额20万元贷款用途住房装修贷款期限36个月,2017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1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及数额2017年1月11日发放20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40%,年利率6.65%利率调整方式浮动利率,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础利率(如基础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础利率为准)及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罚息利率执行利率的1.5倍逾期起算日2017年10月12日起诉后是否还款及数额未还欠款金额及明细截止2020年7月28日本金76850.93元利息3015.19元罚息7982.63元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保全费无律师费3953元判决理由1、原告与被告蒋海涛蒋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依约还款,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律师费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3、保全费、公告费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主文一、被告蒋海涛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直属支行贷款本金76850.93元;二、被告蒋海涛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直属支行支付截止2020年7月28日的利息3015.19元、罚息7982.63元,共计10997.82元;三、被告蒋海涛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直属支行支付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6850.93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罚息利率每年1月1日调整,以上一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计算;四、被告蒋海涛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直属支行支付律师费3953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直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通知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8元,由被告蒋海涛蒋某负担。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审判员张盈敏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侯文燕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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