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晋0106民初489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日期2021年1月20日开庭日期2021年4月1日是否公开审理是是否缺席审理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负责人:江文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晓明白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速腾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住***。太原昊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宗慧杰,董事长。到庭情况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被告白晓明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原昊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白晓明白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5184.46元、利息479.22元(截止2020年11月05日,利息含罚息、复利等,下同),共计935663.68元;以及从2020年11月06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二、被告太原昊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白晓明白某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我还清逾期了,疫情期间逾期不是恶意,我有个科技公司,对口工程无法回款,公司业务是网络工程智能化,公司破产,现在有个正式工作是财务兼总经理,月工资8000余元,有能力继续还款,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第三项诉讼请求同意支付。被告太原昊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证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提前收回个人贷款本息通知书及邮政快递单、《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法律服务框架协议》、情况说明、晋商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等。被告证据被告白晓明白某提供的证据:个人贷款还款凭证被告太原昊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认定事实依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借款人白晓明白某贷款金额101万元贷款用途购买太原市化章西街99号33幢1单元902号房屋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7月4日至2046年7月4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及数额2016年7月4日发放101万元贷款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下调5%利率调整方式每年1月1日调整罚息、复利利率执行利率上浮50%欠款金额及明细截止2021年3月30日贷款余额927104.86元本金0元利息0元罚息0元复利0元保证情况保证人太原昊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律师费4000元保全费5000元判决理由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白晓明白某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依约还款,属违约,但被告在违约情形发生后已及时偿还了逾期的借款本息,纠正了其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白晓明白某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太原昊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白晓明白某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白晓明白某逾期还款导致原告诉至法院产生了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上述费用应由被告白晓明白某承担,被告太原昊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主文一、被告白晓明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二、被告太原昊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白晓明白某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原昊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晓明白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通知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7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79元,由被告白晓明白某、太原昊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

审判员张盈敏

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侯文燕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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