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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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军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奥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山东鹏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返还质押油品处置款项42759487.39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876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担2411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127637元;鉴定费33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承担16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承担16500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7720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523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担24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