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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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23392.38元,扣除被告***先行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已赔付的财产损失1850元后,实际赔偿原告***16542.38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支付被告***为原告***先行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 上述二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计221元,由原告***负担44元,被告***负担1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