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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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支付截止2021年4月15日的信用卡(卡号为:6251××××4465)逾期偿还本金39871.72元、利息3067.25元、费用4354.47元,合计47293.44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支付2021年4月16日至消费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计55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