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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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因其父亲傅洪专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141941.1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51597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11元,由原审被告***负担8256元,由上诉人***、***、***负担68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55元(上诉人***、***、***已缴纳15111元,上诉人***已缴纳15111元),由上诉人***、***、***负担68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