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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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4008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20元、营养费1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47224.08元、护理费23241.20元,共计116124.48元(***已垫付费用1200元,从该赔偿款中扣除直接返还给***);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鉴定费624元、病历复印费18元,共计64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计1645元,由***负担327.51元,由***负担1317.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