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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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信用卡本金55639.58元、分期手续费6400.98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13日为9283.6元,2020年2月13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115元,由被告***负担1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