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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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泽铭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邢台市第三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七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12000元; 二、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承保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七原告经济损失633651元; 三、***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聊城市泽铭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等七原告负担29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1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