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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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897.57元、利息912.79元,合计30810.3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并支付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70元,合计71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64元,被告***负担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