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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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7421.93元。

四、本案邮寄送达费90元,由被告***承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以上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2元,原告***承担290元,被告李俊中承担1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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