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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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524.96元,并支付截止于2021年4月1日的利息61452.19元、违约金3376.65元,2021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尚欠透支本金2524.96元为基数,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计收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负担1630元,被告***、贵阳金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