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周口天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伊犁驰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新源县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源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谢保林、谢丽丽、谢飞、张德业、王秀真110,206.19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谢保林、谢丽丽、谢飞、张德业、王秀真100,025.86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谢保林、谢丽丽、谢飞、张德业、王秀真11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谢保林、谢丽丽、谢飞、张德业、王秀真18,012.93元,支付被告***垫付款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被告***、***负担2147元,由被告***负担1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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