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湾区长华装饰材料店支付工程价款850165.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51元,由被告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