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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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负担1,760元,由***、***负担2,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