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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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阜阳市宏兴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第三、五、七、八项; 二、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被上诉人***、***; 三、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300174.97元被上诉人***、***; 四、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32069.99元给被上诉人***、***; 五、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限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32069.99元给被上诉人***、***。 一审案件受理费7422元,由***、***负担961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072元,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6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担1463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14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356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500元,阜阳市中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担,4601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354元,***、***负担1977元,***、***负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