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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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 济南鼎诺动力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D×××××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D×××××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83485.3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