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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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 二、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恒兴不锈钢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330930.62元; 三、清远市恒耀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427930.6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82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20842元,由***负担6252元、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恒兴不锈钢经营部、***负担7295元,清远市恒耀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4808元,由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恒兴不锈钢经营部、***负担12404元,清远市恒耀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24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