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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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08民初2152号 原告 范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 陈思,女,汉族,1**8**年8月**日出生,住***。 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案由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 2021年3月**日 是否公开开庭 是 ***情况 原告***,被告缺席。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物资款1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答辩意见 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庭前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买卖合同未能履行,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18400元; 二、被告已退还5400元,尚余13000元未退还。 裁判理由 一、未付货款认定:13000元。 二、利息认定: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为630元,未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且原告自愿放弃2021年3月19日之后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判结果 被告陈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范建军退还货款13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630元。 迟延履行后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陈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徐佐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范明雪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