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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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4日签订的《维多利国际广场商铺认购书》; 二、限被告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房款316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款贷款利率以不超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退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即2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80元,由被告清远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