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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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仁寿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川1421司救执62号 救助申请人:***,男,生于19**4年6月**日,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鸿薪,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熊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熊建刚被强制戒毒,无经济能力支付,无法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且申请人年龄偏大,无经济收入。故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50元。 经审查查明,2018年,四川森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仁寿县××镇××村××杨泗村、文武村承包土地,熊建刚挂靠陵丰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土地的平整工作,申请人***在熊建刚处打零工,熊建刚尚欠其劳务费50元。后双方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14日经仁寿县文林镇城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熊建刚尚欠***劳务费50.00元,定于2021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1月15日上述协议本院司法确认,协议有效。熊建刚未按约支付劳务款,申请人***等221人劳务人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川1421执35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熊建刚因被强制戒毒,无经济能力支付。 另查明,申请人***年龄偏大,无固定经济收入,家庭经济非常困难,遂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 以上事实有***的申请、仁寿县司法救助审批表、仁寿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1民特130号民事裁定、仁寿县始建镇营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2021)川1421执406号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与熊建刚劳务合同纠纷经仁寿县文林镇城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院司法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熊建刚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申请人***等221名劳动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熊建刚被强制戒毒,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的劳务款无法实现,现***年龄较大,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其救助申请符合予以救助的情形,故对***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合议庭讨论决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5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