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521执保39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先正刚与被申请人朱超、贺平、泸县牛滩石英砂深加工厂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照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朱超在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250000元(账号:6214××××4059,实际冻结1008.4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朱超在四川××路支行的存款250000元(账号:6210××××2953,实际冻结5462.12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贺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的存款250000元(账号:6228××××8870,实际冻结1170.57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贺平在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明支行的存款250000元(账号:6214××××3314,实际冻结1215.34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申请人先正刚与案外人李春洪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号房屋[权证号:川(2016)泸县不动产权第0××8号]的查封。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