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112执恢67号

朱乔宇(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刑终220号刑事裁定书

在执行被执行人胡春林、朱乔宇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00.00元(胡春林罚金3,000.00元、朱乔宇罚金3,000.00元),因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川1112执25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朱乔宇主动缴纳了罚金3,000.00元,本院已上缴财政。至此,本院执行的(2019)川11刑终220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朱乔宇应当缴纳了罚金3,0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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