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为其垫付的赔偿款98526.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计1132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垫付1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