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西宁川井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青0104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川井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海华、贾晓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2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33371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4610.92元。因被执行人无力偿还现金,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宁房权证东(私)字第XXXX号),但均流拍。现申请人同意以变卖价接手该房产,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22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执行费4906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青0104执76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