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海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租金人民币126082元;

二、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8878.6元;

三、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物流费人民币16000元;

四、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20元,公告费人民币572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8514元,由被告承担人民币3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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