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603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77332元,并缴纳执行费1146元。

本院认为,(2019)内0603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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