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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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603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77332元,并缴纳执行费1146元。 本院认为,(2019)内0603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