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一三的银行存款或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各种款项合计人民币31794.00元;如被执行人丁一三的银行存款及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各种款项不足31794.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变价、拍卖、变卖等值的其他财产补足31794.00元用于执行。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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