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13民初46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兰考县,现住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装修材料款98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被告找到原告定购装修材料。双方经口头协商一致,原告为被告提供装修材料并送货上门,被告口头承诺原告所送装修材料款为现金交易。原告为被告送货两次后,被告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拒不付原告材料款9800元,此后原告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各种方式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7月,被告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2018年11月14日、12月2日,原告两次给被告送装修材料乳胶漆共计70桶,单价为140元/桶,金额共计9800元,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签收。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和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支付货款,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9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所欠货款人民币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雪恒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左德兴

书记员李丹丹

裁判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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