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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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会东金盆足浴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3959241号“富侨”、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 二、被告会东金盆足浴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会东金盆足浴城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