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宁润万商贸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以23654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南宁润万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0×××66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