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院 | 休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予强制执行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休自然罚字[20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所确定的义务,即责令***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15.48平方米土地上的3个钢架结构和1个砖木结构工棚,并恢复土地原状,并由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休宁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