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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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返还货款1117455.8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6028.83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36028.83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3602.88元; 五、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被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89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负担44093、由被告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负担14857元;反诉受理费5098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