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33593元、利息4591.41元、违约金和其他费用8552.52元(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截至2019年9月12日,以后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对抵押物车牌号为冀A×××××的别克威朗汽车一辆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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