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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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68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6401.7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