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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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支付到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市辖区蓟县支行营业室,账号:62×××08)。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6782.84元(206792.84元-120000元)的80%即69426.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支付到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市辖区蓟县支行营业室,账号:62×××08)。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莉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盛屹 |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