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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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99999.15元,利息及罚息6086.03元,合计106085.18元。自2020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84%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法律服务费27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计12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