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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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74545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4842.59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4842.59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滨江支公司负担177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