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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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北流市鸿锋树脂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40万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北流市鸿锋树脂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12月3日止;以18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以24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分别按月利率2%计。以24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给原告***;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5-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878元,减半收取2193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0578元,***、广西北流市鸿锋树脂有限公司负担113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387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