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6400元及相应利息(以564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84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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