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24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3724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立案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付]。

上述判决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742元,保全费427元,合计116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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