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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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借款本金2938336.19元,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利息53528.67元,罚息174.55元,复利545.85元;并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2938336.19元为基数,在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利息和罚息之和53703.22元为基数,在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律师费49800元;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在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03.98元,减半收取15351.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